专属的体检报告请查收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打工人
,前往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或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专属的体检报告请查收及用人单位,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上岗前判定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发现职业禁忌),从而将职业病危害预防在先;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很多职业都规定了职业禁忌证。例如造血系统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活动性肺结核是接触粉尘作业的禁忌证;恐高症、眩晕症等对于高处作业均属职业禁忌证。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工人安排上岗前及定期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防止职业病发生。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1.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打工人、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送达被处罚人(单位)。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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